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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9/15 00:00:00 来源:易学仕专升本网 阅读量:1541

摘要:为保证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者,

为保证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核。

 

(一)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即“(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进行申请者,其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的,须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并经学校认定方能通过审核。且申请转入的专业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高考当年我校投放到生源省的与考生科类(文科、理科)对应的相关专业;

 

(2)申请人的高考总分应不低于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的学校最低录取分。

 

(二)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即“(二)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或休学创业后复学并取得相应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进行申请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能通过审核:

 

(1)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出版社)所列期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专业论文(第一作者单位为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或得到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等成果,并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业审核、面试认定。

 

(2)休学创业后复学者,须休学创业期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休学创业时间达1年及以上,且创业期间营业额达50万及以上(需由学校组织审核、认定);或休学创业复学后,作为团队负责人代表学校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休学创业复学后,作为团队负责人代表学校参加“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三)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即“(三)申请转专业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含选修课程)成绩绩点达1.0及以上者。”进行申请者,须为一年级学生且课程无“缺考”等标注,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通过审核:

 

(1)学习成绩优秀,GPA排名在本专业学生的前15%;

 

(2)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行为学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四)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即“(四)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者。”进行申请者,须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方能通过审核。

 

(五)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即“(五)在原专业学习有困难,但仍愿意在其他专业学习者。”进行申请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只能申请转入学校限定的专业(以转专业当年公布的可转入专业为准),并且必须适合申请学生继续学习;

 

(2)学生获准同意转入新专业学习后,于下一学年跟随新专业低一年级学生学习。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学校每年启动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十周左右,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条件和学校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公布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单和各专业可转入的人数及申请转专业者的审核、遴选细则等。

 

第三条 转专业申请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学年第二学期的第十二周左右,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报转专业申请表。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当通过审核人数超过允许转入该专业的人数时,由教务处会同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确定转入名单。

 

第四条 教务处汇总转专业学生初选名单,报校务会审批后公示。

 

第五条 获准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根据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中第六条中第三项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当学期结束时无不及格课程(含选修课),否则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六条 教务处统一办理获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学生于下一学年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七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收费标准也按转入专业转入年级的标准收取。在原专业修读的相近课程经转入专业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充抵新专业的课程,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前修课程的认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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